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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绩对赌造假:并购买方不可不知的税务风险

职称/职务:

教育背景/工作经历:

  以下本文关于久其软件公司退税案的简介及法院判决要旨,均来自久其软件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(公告编号:2023-006)、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(公告编号:2024-039),容先说明。

  根据《收购总协议书》的约定,在上海移通2016年度、2017年度★、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的前提下分三笔支付。

  综上所述,既然股权转让卖方的不法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其本应当及时向被害人返还所取得之不法利益★。既然犯罪违法所得应优先返还给被害人★,这意味其无法终局保有该股权转让价款的不法利益。既然没有所得,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人一说,久其软件公司也更不负有对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,正是所谓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★”。

  不过,即使我们认为,久其软件公司有撤销股权收购合同的意思表示,使得该股权收购合同效力★,归于自始无效,导致已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复存在,但久其软件公司也不是退税请求权人★,详见以下说明★。

  扣缴义务人本身不负税收债务,扣缴义务人是为纳税义务人计算而扣缴税款。当扣缴义务人从对纳税义务人的给付中★,扣除相应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,其消灭的是纳税义务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。

  另一方面,我们也不能忽略本案的现实意义。不论并购卖方的动机是一开始就想套现走人,或事后被迫出于无奈★,铤而走险★。您要我出高价(股权转让价款),我也要图您的业绩承诺。既然并购买卖双方都各自留有余地,并购买方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的预防及诉讼应对策略,避免可能的业绩对赌造假及其衍生的相应税务风险,以免赔了夫人(已扣缴的税款不能退税)又折兵(被诈骗的支出又不准予税前扣除)★。

  由于股权转让卖方所获得的价款来自其虚构业务,虚增业绩及利润等合同诈骗犯罪行为,此有(2020)京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为证据。如果这笔犯罪违法所得要缴税,则久其软件公司在税法上有代为扣缴税款的义务。久其软件公司扣缴的股权转让税款,正是其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。

  另一方面★,若有调整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正当事由,且导致已发生的税收客体不复存在★。此时,基于征税公平的考虑,例外让纳税人对原已发生的税收债务所缴纳的税款,通过事后退税的方式来化解此类不公平的征税。

  2024年12月3日★,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久其软件公司)董事会★,发布一则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(公告编号:2024-059)。作为股权收购买方之一的久其软件公司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该公司退还48,146,520.2元的税款。

  2019年初,久其软件公司发现上海移通原实际控制人黄家骁、总经理宦一鸣涉嫌虚构业务★,虚增业绩及利润★,存在合同诈骗行为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同时也未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.448亿元。2021年5月12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(2020)京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,认定存在合同诈骗事实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8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★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★。在本案中,久其软件公司遭受诈骗★,支付本不该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,扣缴本不该扣缴的税款★,该笔支出的真实性是可以确认的。但前述支出与久其软件公司取得收入,两者缺乏直接相关性★,客观上也很难说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。因此,久其软件公司遭诈骗的支出★,恐难准予在税前扣除。

  本文认为★,久其软件公司因业绩对赌造假的税务争议处理,重点并非多扣缴税款能否退税★、是否超过退税期限★,以及其是否为退税请求权人。若从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,在于违法所得优先偿还被害人的情况下,是否应作为征税所得,是否负有扣缴义务,容有必要性及妥当性的探讨余地。

  终审的二审法院作出(2024)京01行终926号行政判决书,驳回久其软件公司上诉请求,不支持其退税主张。该案肇因于一起股权收购案★,因业绩对赌造假,引发的退税行政诉讼败诉案。并购买方不仅无法退税★,无法退税的损失恐怕也难以主张税前扣除★,可以说是在税负上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★,值得热衷于业绩对赌的并购买方高度重视与警惕。

  依照业绩对赌与承诺的约定,久其软件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、2018年5月18日向香港移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,合计人民币4.896亿元。就上述两笔已经支付给香港移通的股权转让价款,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为香港移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,057,965★.65元,于2018年5月3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,088,554★.60元,总计48,146★,520★.25元★。上述税款均缴纳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。

  正是由于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以虚构事实★、隐瞒真相的方式,致使久其软件公司陷入错误,并骗取股权转让价款。因此,久其软件公司主张,其代替犯罪分子扣缴的税款应予以退回。

  审理本案的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★,在其出具的(2023)京0108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中提到,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必然对民事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。本案中,刑事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叶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,但作为计税基础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并未发生变化,仍有待进一步司法确认。在此情况下★,久其软件公司的退税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51条规定的“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”退税情形。因此,驳回其退税的诉讼请求★。其后★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4)京01行终926号行政判决书,维持原判★,驳回久其软件公司上诉请求★。

  学理意义下的税收法定原则,纳税人之所以有缴纳税款的义务★,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来。既然缴纳税务的义务是依据法律而来★,对于已发生的税收债务,也就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。否则纳税人可利用民事上的合同自由★,溯及调整已发生的税收债务。

  扣缴不同于代缴★,前者是用归属于纳税义务人受领的给付来缴税★,后者则是用代缴义务人自己的钱来缴税★。既然所扣缴的税款,原属纳税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受领的给付,则就扣缴税额有返还请求权人应为纳税义务人。以工薪所得为例★,若汇算清缴产生退税款★,请求退税的权利人应是纳税义务人,而非扣缴义务人(例如工资的发放单位)。

  结合本案的事实,尽管股权转让方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,存在骗取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,但作为所得基础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无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48条规定,欺诈行为的效力并非当然无效★,而是属于可撤销的瑕疵行为★。因此,尽管本案存在交易相对方的欺诈行为,但股权收购行为在被撤销前仍为有效,基于该有效行为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存在。

  也许有人会直观地认为,违法所得的法律效果当然是要没收,何来的税收乃至于还要缴税★?但此一说法,恐怕是以偏概全。当犯罪所得来自特定被害人财产★,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,怎么还可没收,甚至对其征税呢?

  当我们再次回到税法角度来分析★,税法虽然没有排除违法所得征税★,但也没有对违法所得是否要征税有明确规定★。当有明确被害人的情况下,问题的核心不再是所得合法或违法的讨论★,而是在★,违法所得还是所得吗?

  尽管现行税法只有关于所得的分类★,并未对所得有明确的定义★,但在税法解释上,所得必须是纳税人终局可得支配的经济利益。试想,若纳税人对特定的经济利益★,根本无法掌握和支配★,我们难以想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是从何而来?

  附带一提的是★,久其软件公司的退税主张被终审判决驳回确定,除非有再审理由★,不然请求退税这条路是走到尽头。

  股权收购卖方★:Etonenet(HongKong)Limited(以下中文简称★“香港移通”)★、黄家骁、张迪新。

  另一方面,尽管久其软件公司可以在财务报表提列该笔支出★,但这是否意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,也可从收入总额中加以扣除呢?亦即,久其软件公司遭诈骗的支出(含不能退税的支出),准予税前扣除吗?这一条路是否可行呢★?如果可以★,至少在未来可以少缴税,挽回部分损失。

  问题是久其软件公司在发现公司被诈骗后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★,同时也未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★.448亿元★,这是否代表久其软件公司有撤销该股权收购合同的收购意思表示★?在解释上有疑问的是★,撤销的方式是否仅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法律规定并不明确。若基于私法自治原则★,解释上没有一定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才可为之的道理。

  上海移通100%股权★,总交易价格14★.4亿元。其中,久其软件公司需支付7.344亿元转让价款★。

  问题在于犯罪违法所得是否要缴税呢?之所以出现犯罪违法所得是否要缴税的争议与讨论,这是因为不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★,税法都只规定对所得征税★,并未区分是合法所得或违法所得。

  以下本文关于久其软件公司退税案的简介及法院判决要旨,均来自久其软件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(公告编号:2023-006)、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(公告编号:2024-039),容先说明。

  根据《收购总协议书》的约定,在上海移通2016年度、2017年度★、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的前提下分三笔支付。

  综上所述,既然股权转让卖方的不法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其本应当及时向被害人返还所取得之不法利益★。既然犯罪违法所得应优先返还给被害人★,这意味其无法终局保有该股权转让价款的不法利益。既然没有所得,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人一说,久其软件公司也更不负有对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,正是所谓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★”。

  不过,即使我们认为,久其软件公司有撤销股权收购合同的意思表示,使得该股权收购合同效力★,归于自始无效,导致已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复存在,但久其软件公司也不是退税请求权人★,详见以下说明★。

  扣缴义务人本身不负税收债务,扣缴义务人是为纳税义务人计算而扣缴税款。当扣缴义务人从对纳税义务人的给付中★,扣除相应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,其消灭的是纳税义务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。

  另一方面,我们也不能忽略本案的现实意义。不论并购卖方的动机是一开始就想套现走人,或事后被迫出于无奈★,铤而走险★。您要我出高价(股权转让价款),我也要图您的业绩承诺。既然并购买卖双方都各自留有余地,并购买方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的预防及诉讼应对策略,避免可能的业绩对赌造假及其衍生的相应税务风险,以免赔了夫人(已扣缴的税款不能退税)又折兵(被诈骗的支出又不准予税前扣除)★。

  由于股权转让卖方所获得的价款来自其虚构业务,虚增业绩及利润等合同诈骗犯罪行为,此有(2020)京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为证据。如果这笔犯罪违法所得要缴税,则久其软件公司在税法上有代为扣缴税款的义务。久其软件公司扣缴的股权转让税款,正是其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。

  另一方面★,若有调整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正当事由,且导致已发生的税收客体不复存在★。此时,基于征税公平的考虑,例外让纳税人对原已发生的税收债务所缴纳的税款,通过事后退税的方式来化解此类不公平的征税。

  2024年12月3日★,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久其软件公司)董事会★,发布一则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(公告编号:2024-059)。作为股权收购买方之一的久其软件公司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该公司退还48,146,520.2元的税款。

  2019年初,久其软件公司发现上海移通原实际控制人黄家骁、总经理宦一鸣涉嫌虚构业务★,虚增业绩及利润★,存在合同诈骗行为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同时也未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.448亿元。2021年5月12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(2020)京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,认定存在合同诈骗事实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8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★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★。在本案中,久其软件公司遭受诈骗★,支付本不该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,扣缴本不该扣缴的税款★,该笔支出的真实性是可以确认的。但前述支出与久其软件公司取得收入,两者缺乏直接相关性★,客观上也很难说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。因此,久其软件公司遭诈骗的支出★,恐难准予在税前扣除。

  本文认为★,久其软件公司因业绩对赌造假的税务争议处理,重点并非多扣缴税款能否退税★、是否超过退税期限★,以及其是否为退税请求权人。若从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,在于违法所得优先偿还被害人的情况下,是否应作为征税所得,是否负有扣缴义务,容有必要性及妥当性的探讨余地。

  终审的二审法院作出(2024)京01行终926号行政判决书,驳回久其软件公司上诉请求,不支持其退税主张。该案肇因于一起股权收购案★,因业绩对赌造假,引发的退税行政诉讼败诉案。并购买方不仅无法退税★,无法退税的损失恐怕也难以主张税前扣除★,可以说是在税负上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★,值得热衷于业绩对赌的并购买方高度重视与警惕。

  依照业绩对赌与承诺的约定,久其软件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、2018年5月18日向香港移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,合计人民币4.896亿元。就上述两笔已经支付给香港移通的股权转让价款,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为香港移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,057,965★.65元,于2018年5月3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,088,554★.60元,总计48,146★,520★.25元★。上述税款均缴纳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。

  正是由于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以虚构事实★、隐瞒真相的方式,致使久其软件公司陷入错误,并骗取股权转让价款。因此,久其软件公司主张,其代替犯罪分子扣缴的税款应予以退回。

  审理本案的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★,在其出具的(2023)京0108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中提到,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必然对民事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。本案中,刑事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叶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,但作为计税基础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并未发生变化,仍有待进一步司法确认。在此情况下★,久其软件公司的退税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51条规定的“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”退税情形。因此,驳回其退税的诉讼请求★。其后★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4)京01行终926号行政判决书,维持原判★,驳回久其软件公司上诉请求★。

  学理意义下的税收法定原则,纳税人之所以有缴纳税款的义务★,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来。既然缴纳税务的义务是依据法律而来★,对于已发生的税收债务,也就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。否则纳税人可利用民事上的合同自由★,溯及调整已发生的税收债务。

  扣缴不同于代缴★,前者是用归属于纳税义务人受领的给付来缴税★,后者则是用代缴义务人自己的钱来缴税★。既然所扣缴的税款,原属纳税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受领的给付,则就扣缴税额有返还请求权人应为纳税义务人。以工薪所得为例★,若汇算清缴产生退税款★,请求退税的权利人应是纳税义务人,而非扣缴义务人(例如工资的发放单位)。

  结合本案的事实,尽管股权转让方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,存在骗取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,但作为所得基础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无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48条规定,欺诈行为的效力并非当然无效★,而是属于可撤销的瑕疵行为★。因此,尽管本案存在交易相对方的欺诈行为,但股权收购行为在被撤销前仍为有效,基于该有效行为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存在。

  也许有人会直观地认为,违法所得的法律效果当然是要没收,何来的税收乃至于还要缴税★?但此一说法,恐怕是以偏概全。当犯罪所得来自特定被害人财产★,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,怎么还可没收,甚至对其征税呢?

  当我们再次回到税法角度来分析★,税法虽然没有排除违法所得征税★,但也没有对违法所得是否要征税有明确规定★。当有明确被害人的情况下,问题的核心不再是所得合法或违法的讨论★,而是在★,违法所得还是所得吗?

  尽管现行税法只有关于所得的分类★,并未对所得有明确的定义★,但在税法解释上,所得必须是纳税人终局可得支配的经济利益。试想,若纳税人对特定的经济利益★,根本无法掌握和支配★,我们难以想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是从何而来?

  附带一提的是★,久其软件公司的退税主张被终审判决驳回确定,除非有再审理由★,不然请求退税这条路是走到尽头。

  股权收购卖方★:Etonenet(HongKong)Limited(以下中文简称★“香港移通”)★、黄家骁、张迪新。

  另一方面,尽管久其软件公司可以在财务报表提列该笔支出★,但这是否意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,也可从收入总额中加以扣除呢?亦即,久其软件公司遭诈骗的支出(含不能退税的支出),准予税前扣除吗?这一条路是否可行呢★?如果可以★,至少在未来可以少缴税,挽回部分损失。

  问题是久其软件公司在发现公司被诈骗后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★,同时也未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★.448亿元★,这是否代表久其软件公司有撤销该股权收购合同的收购意思表示★?在解释上有疑问的是★,撤销的方式是否仅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法律规定并不明确。若基于私法自治原则★,解释上没有一定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才可为之的道理。

  上海移通100%股权★,总交易价格14★.4亿元。其中,久其软件公司需支付7.344亿元转让价款★。

  问题在于犯罪违法所得是否要缴税呢?之所以出现犯罪违法所得是否要缴税的争议与讨论,这是因为不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★,税法都只规定对所得征税★,并未区分是合法所得或违法所得。